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權剛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4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權剛犯侵入住宅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擅自闖入被害人 謝政宇 所住社區,危害被害人謝政宇之居住安全,使被害人心生不安,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