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林玉梅 被告 林家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