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97年7月17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衡酌本案案情及被告到庭供述情節,雖犯罪嫌疑重大,惟如命具保亦足確保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其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張珈禎法官林佩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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