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四號
上訴人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被上訴人與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由受不利益判決之一造當事人,對他造當事人為之,非原判決之當事人或判決後承受訴訟之人,依法並無提起上訴之權。
二、本件原判決之當事人為被上訴人甲○○(原告)及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下稱群亨公司),上訴人並非當事人,或原審被告群亨公司之承受訴訟人,而為與群亨公司各具有不同人格之法人(僅法定代理人相同而已),對於原判決自無提起上訴之權,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羅秀鍛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