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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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 陳孟玄 應受送達處所:
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清義 、 陳清泉 間請求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自102年4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與全體共有人止,應屬原告之租金」云云,其請求給付之金額不明確,欠缺應為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定書狀應為聲明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額之明確聲明,原告於同年月17日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