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22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正河 原告 林正源 被告 林俊祥 被告 謝章發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22號因103年度審訴字第94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上午10時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林正河原告林正源被告林俊祥被告謝章發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正河原告林正源被告林俊祥被告謝章發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謝章發願給付原告林正河、林正源共新台幣(下同)貳萬元,被告林俊祥願給付原告林正河、林正源共参萬元,被告謝章發、林俊祥於民國103年9月2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林正源、林正河願 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正河原告林正源被告林俊祥被告謝章發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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