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448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陳祉璁
陳又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9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