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60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柏源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8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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