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60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柏源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8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