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47號
原 告 葉春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育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2,300
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