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卓統揚 寄臺北郵政39之25信箱
被 告 賴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某甲入監服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
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並非某甲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
居所,故不論就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而觀,均難認被告有久
住於監獄之意思,況依常理言,某甲出獄後,必將遷回原住
地南投原住所,故某甲之住所地仍在南投縣,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討論意見甲
說及審查意見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
○巷○弄○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
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起訴前之100年12月1日即入監服刑
至今,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足
參,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
,並非被告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居所,故不論就主觀意思
或客觀事實而觀,均難認被告有久住於監獄之意思,況依常
理言,被告出獄後,必將遷回原住地新北市板橋區原住所,
故被告之住所地仍在新北市板橋區,難認被告有久住監獄之
意思,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