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05號
原   告 張廷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力升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
  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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