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05號
原 告 張廷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力升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
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