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鏈菖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鏈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禁止對被害人00000000(即
A女)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鏈菖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然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遵守第38條第2項第2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5項之規定,撤銷其假釋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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