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 郭炳棍
郭塘陽 郭炳煌 郭炳南 郭愷婷 林甬旂 林川峰 林余愛 林惠滿 林惠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美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0,97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
㈠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上訴人占用之土地面積*起訴時即105
年度各土地公告現值:(72.82+9.53)平方公尺*18,200元+23.04平方公尺*2,600元=1,558,674元。
㈡原判決主文第4項所載上訴人占用之土地面積*起訴時即105
年度各土地公告現值:(44.84+90.51)平方公尺*18,200元+2.55平方公尺*2,600元=3,132,298元。
㈢1,558,674元+3,132,298元=4,690,97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