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93號聲明人 葉正福 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相對人木利營造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廖文彥 上列聲明人因被告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原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聲明人為被告寬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被告寬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曾武雄 」,嗣於民國107年
1月13日變更為聲明人,有卷附董事會會議記錄可憑,則其具狀聲明承受為被告寬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依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工程法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