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方國富 被告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允凌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 律師
魏啓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原裁定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如附表「補充更正後之記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補充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之誤寫、誤算錯誤,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行數│原裁定之記載│補充更正後之記載│├─────┼────────────┼────────────┤│第50至52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83,836元【計算式:302│為166,994元【計算式:302│││,400-(1,064,880+2,381│,400-(27,006,128+2,54│││,645)/28,071,008×302,4│2,537)/32,995,190×302,│││00×1/2≒283,836元】。│400×1/2≒166,994元】。│├─────┼────────────┼────────────┤│第54至55行│從而,本件訴訟共計應徵第│從而,本件訴訟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陸仟捌│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佰玖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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