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玉慧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玉慧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玉慧係坐落宜蘭縣○○鄉縣○○道○段○○巷○○弄○號建物之所有權人,明知該建物未經許可增建,竟僱工於上述建物前、右及後側增建,經宜蘭縣政府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壯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勒令停工通知單第1次勒令停工,郭玉慧知悉後仍繼續施工;嗣宜蘭縣政府再於102年12月13日以壯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勒令停工通知單第2次勒令停工,郭玉慧經制止後不從仍繼續施工。宜蘭縣政府於103年1月3日派員至現場複勘,現場仍繼續施工。
二、證據:㈠被告郭玉慧於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 吳明哲 於偵訊中之證述。
㈢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㈣宜蘭縣政府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宜蘭縣政府違章建築
勒令停工通知單、宜蘭縣壯圍鄉公所送達證書影本2份,違建現場照片、第2次勒令停工單公告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就上址增建工程,經勒令停工後仍繼續施工,經再次制止亦不從,顯足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建築之管理,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亦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