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良因竊盜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經呈奉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4年確定,並於99年9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5日,經外役監縮短刑期32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終了日為105年4月10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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