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禧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隆財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元,應繳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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