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許文一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42號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
復按本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甚明。是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自必須係檢察官、自訴人、被告其中之一始可,證人、告訴人均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法官迴避。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42號妨害名譽案件之告訴人,此觀聲請人所具之前開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自明,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認屬實,是聲請人既非前開案件之當事人,依法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