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21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芷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陳永蓮 之母 陳許鄭 、妹 陳氏罕 、 陳氏某円 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