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五號抗告人 陳秋津
陳金財 上列抗告人等因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二日駁回上訴之裁定(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陳秋津、陳金財因詐欺等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論處陳秋津、陳金財賭博罪、詐欺得利罪,陳秋津另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不服原審駁回其等關於此部分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惟其等此部分所犯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再行抗告。乃抗告人猶以另犯偽造文書罪與此部分,有牽連犯關係,自得上訴云云,漫詞指摘原裁定違法,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劉介民法官李英勇法官黃仁松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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