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勞動契約書及保證書之原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