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智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據實報告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據實報告之事項如下:
一、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聲請人扶養者(即 黃昌利 、 黃張點 、黃喻珮)於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曾經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含定期存款、支票存款等在內之一切存款),表明各帳戶之存款餘額,並提出各帳號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各
1份(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民國100年3月)。
二、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聲請人扶養者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各1份(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100年3月止)。如未曾開戶,亦應陳報「無」。
三、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者目前是否有投保任何商業保險、購買股票、基金或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一併檢具相關證明,並註明購買時間、公司、項目、金額、保單號碼,且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應陳報「無」。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前置協商階段無法成立之原因,以及目前之收支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並請說明聲請人除金融機構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借款或對於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借款及尚欠之金額、借款時間。
五、陳報聲請人99年1月迄今每月之薪資單據影本(內容須有勞健保、加班、扣款、應發薪資及實際領取薪資等細項之記載),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遭法院強制扣薪,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扣押命令)。
六、 陳明 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及扶養支出費用細項、並檢具相關支出證明影本各1份【日常生活費用單據、最近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卷內所附僅到97年12月止)】。
七、請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陳明聲請人於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