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98號債務人 李憲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92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清償總額為1,920,000元,清償成數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632,624元之72.93%,而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本金2,037,743元計算,債務人之清償比例則達94.22%。參諸更生程序之立法本旨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依此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整理債權債務關係,以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未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百分之百,惟審查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不應以清償成數為唯一考量,而應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支出狀況、及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察。
(二)債務人於98年6月29日債權人會議中當場提出收入切結書一份,其中載明目前職業為計程車司機,每月營業所得約為新台幣55,000元至60,000元。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後決議,債務人每月營業所得以平均值58,000元計算,扣除每月油資支出約20,000元,債務人每月實際賺取薪資約38,000元,有上開會議紀錄在卷足參。
(三)依據內政部公佈之98年度台北縣最低生活標準每人每月為10,792元,加計扶養費部分債務人每月應負擔6,
833元(每名未成年子女以免稅額82,000元除以12個月=6833元計算,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負擔,每人每月應負擔6,833元),共計17,625元。債務人每月收入38,000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還款20,000元,每月可支配所得剩餘18,000元,與前述金額約略相符,故認債務人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支出狀況合理。
(四)債務人名下計有二筆不動產,分別為嘉義市○○○段二小段222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二小段1461建號建物,以及嘉義市○○○段湖內小段137-26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湖內小段1007建號建物。其中嘉義市○○○段湖內小段137-26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湖內小段1007建號建物,依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價資料,本筆不動產價格預估2,400,000至2,500,000元,惟此筆不動產對於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3,500,000元,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目前尚對其負有債務3,600,000元,並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200,000元,可知此筆不動產變價後尚不足清償有擔保債權,故此筆不動產不列入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中計算。另嘉義市○○○段二小段
222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二小段1461建號建物無抵押權之設定,依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價資料,本筆不動產價格預估1,450,000至1,550,000元。經99年2月3日債權人會議決議,本更生事件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以1,500,000元計算,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1,920,000元,已逾越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之1,500,000元,故本件更生方案並未違反計算清算價值保障原則。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之金額:新台幣1,920,000元。││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八年內償還,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20,000元,共計96期,││總計清償1,920,000元。││三、交付金額方式:債務人於每期之20日前,將每期應償金額,按確定││債權表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計算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金額│├──┼────────┼─────┼──────┼──────┤│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20,654│917│88,032│││股份有限公司││││├──┼────────┼─────┼──────┼──────┤│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57,762│1,198│115,008│││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15,228│2,395│229,920│││股份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10,081│3,875│372,000│││股份有限公司││││├──┼────────┼─────┼──────┼──────┤│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34,957│2,545│244,320│││股份有限公司││││├──┼────────┼─────┼──────┼──────┤│6│花旗(台灣)商業銀│132,443│1,006│96,576│││行股份有限公司││││├──┼────────┼─────┼──────┼──────┤│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340,103│2,584│248,064│││有限公司││││├──┼────────┼─────┼──────┼──────┤│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1,241│693│66,528│││股份有限公司││││├──┼────────┼─────┼──────┼──────┤│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30,155│3,268│313,728│││有限公司││││├──┼────────┼─────┼──────┼──────┤│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00,000│1,519│145,824│││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632,624│20,000│1,920,000│││││││└──┴────────┴─────┴──────┴──────┘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七、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