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慧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慧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慧敏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37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17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