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 劉銹雲 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麗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貨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494號),聲請人提起反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確認貨款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本訴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330萬元,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伊已向法扶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並提出法扶基金會板橋分會之法律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2、3頁),且經核其主張亦無不經調查辯論即得為判斷之顯無理由情事,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紀昭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