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生蓮慈善公益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生蓮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生蓮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生蓮慈善公益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89年12月15日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基金會永續經營之需要,經董事會於94年12月5日以第二屆第
9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16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940716349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生蓮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設立之法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何明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