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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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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