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易字第1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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