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選上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選上訴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劉惠利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查本件聲請人劉惠利律師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僅受被告乙○委任為其選任辯護人,並未同時受被告甲○○選任為辯護人,本院判決書當事人欄記載聲請人亦為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係屬誤寫,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