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四號
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林婉雯
趙偉隆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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