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易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法庭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承認駕車過失肇事而撞及行人乙○○受傷無誤,其上訴意旨雖稱量刑過重云云,然被告係在行人穿越道撞傷乙○○,原審依其犯罪情狀酌處有期徒刑三月,並無失之過重情事,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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