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欽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第六二○地號土地之承當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張耀仁 被上訴人乙○○複代理人 黃莉惠
王碧君 林吟樺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