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小字第29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呂柏緯
被 告 江霆鈞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江品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碧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