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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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松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松榮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蘇松榮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行「業據被告蘇松榮於偵訊中坦承不
諱,」應更正並補充為「業據被告蘇松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陳明確,其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口出『你這個王
人蛋』一詞,顯係針對員警出言辱罵,其辯稱沒有辱罵員警
之意思,只是口頭禪云云,委無足採,此外」外,餘與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出言
辱罵員警之犯罪動機、出言侮辱員警之手段、所為貶損員警
人格,漠視公權力之行使及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