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錦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美冠 間請求點交房屋建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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