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呂建達
被 告 周家豪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14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下午1時57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通 譯 王嘉偉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19,647元自民國106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