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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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彤妤 住屏東縣○○鄉○○街○○號
居高雄市○○區○○○路○○○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峻州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