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依旻 即江羅依旻
上列上訴人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5月1日通知於送達後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此項通知業於同月14日合法送達,惟迄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