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2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更一字第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238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陳威仁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94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4年7月14日上午11時1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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