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7號
107年度訴字第911號108年度訴字第55號108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連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朱連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更正為「朱連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已於理由欄三、㈤論以累犯,據上論斷欄亦載明累犯法條,然附表一編號6
主文欄漏載「累犯」而有誤繕,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判決本旨及刑度,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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