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湘雄受刑人陳湘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湘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湘雄因被告陳湘英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湘英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法傳、拘到庭接受執行而無著,且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具保人請其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庭,受刑人仍未到庭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稽,自應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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