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尹啟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2月21日100年度易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啟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尹啟川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收受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並於同年12月29日對上開判決提出上訴狀,有被告書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
1枚可稽,然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本院上開判決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表示上訴理由書狀容後補提,上訴人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1年1月5日)後20日內(100年1月25日)補提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於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上訴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