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淑如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
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劉淑如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18號裁定自民國100年9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債務人名下除一部97年出廠之機車外,別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該車輛出廠迄今已近4年,變價不易,且所得應微,堪認清算財團財產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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