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晉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9年度建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