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文明 相對人 呂東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顏志煌 於民國93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3日起至123年12月2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顏志煌於93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2,0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12月29日止,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100年7月29日起即均未依約繳款,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1,470,261元②146,776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債務人顏志煌已於100年10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呂東林,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借據、貸款全部查詢等影本各二件,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湖內││376│建│1433.00│10000分之15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四│││││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236│嘉義市南│嘉義市湖│住家用鋼│97.2││││97│陽台、│陽台10.5│平│全部│││││京路15巷│內段376│筋混凝土│0││││.2│花台│0、花台│方││││││15號四樓│地號│造12層│││││0││1.06│公││││││之2││││││││││尺│││├──┴──┴────┴────┴────┴──┴──┴──┴──┴─┴───┴────┴─┴──┴──┤│共有部分:湖內段1254建號,2353.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2。│└───────────────────────────────────────────────────┘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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