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73號上訴人 黃瀅倩黃秀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73號第一審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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