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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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95號原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鴻文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 李景耀
陳春生 陳阿章 黃金撘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 律師被告 羅慶權
黃賴菊妹 陳春澤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高雄市○○區○○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附表二、附圖關於土地之坐落,均記載為「高雄市○○區○○段」,僅主文欄記載為「高雄市○○區○○段」,即知主文欄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依上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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