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黃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鍾玉君 (原名 鍾彩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高孟焄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V

更多裁判書